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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真檢測訂閱號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環境損害
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的通知
司發通〔2019〕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司法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等法律、規章及文件有關規定,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組織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細化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七大類鑒定事項,對于更加清晰準確地界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類別和范圍,方便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委托,切實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針對性、規范性和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
請各地嚴格按照《規定》核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類別,切實加強執業監管,不斷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為新時代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新貢獻。
司 法 部
生態環境部
2019年5月6日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明確界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鑒定人的執業類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司法鑒定管理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需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環境科學的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采用監測、檢測、現場勘察、實驗模擬或者綜合分析等技術方法,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確定污染物的性質;確定生態環境遭受損害的性質、范圍和程度;評定因果關系;評定污染治理與運行成本以及防止損害擴大、修復生態環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 污染物性質鑒定
第四條 固體廢物鑒定。包括通過溯源及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判斷待鑒定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
第五條 危險廢物鑒定。包括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中規定的程序,判斷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鑒別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確定危險廢物的合法、科學、合理的處置方式,制定處置方案建議,按照處理成本、收費標準等評估處置費用等。
第六條 有毒物質(不包括危險廢物)鑒定。包括根據物質來源認定待鑒定物質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的有毒物質,或根據文獻資料、實驗數據等判斷待鑒定物質是否具有環境毒性;確定有毒物質的合法、科學、合理的處置方式,制定處置方案建議,按照處理成本、收費標準等評估處置費用等。
第七條 放射性廢物鑒定。包括認定待鑒定物質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屬于預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質等;確定放射性廢物的合法、科學、合理的處置方式,制定處置方案建議,按照處理成本、收費標準等評估處置費用等。
第八條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鑒定。包括認定待鑒定物質是否含有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氏體、螺旋體、放線菌、真菌、病毒、寄生蟲等傳染病病原體;確定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的合法、科學、合理的處置方式,制定處置方案建議,按照處理成本、收費標準等評估處置費用等。
第九條 污染物篩查及理化性質鑒定。包括通過現場勘察、生產工藝分析、實驗室檢測等方法綜合分析確定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中的污染物,鑒定污染物的理化性質參數等。
第十條 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程度和范圍等,判定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接觸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十一條 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水產、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程度和范圍等,判定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接觸和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章 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
第十二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水功能,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基線,確認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修復方案建議,評估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數額,評估修復效果等。
第十三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水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水生態系統功能,識別瀕危物種、優勢物種、特有物種、指示物種等,確定水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認水生態系統功能是否受到損害,確定水生態系統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水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水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水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十四條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十五條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水產、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章 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
第十六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環境空氣損害鑒定。包括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環境空氣基線,確認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環境空氣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空氣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廢氣治理方案建議,評估環境空氣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十七條 環境空氣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十八條 環境空氣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十九條 室內空氣污染損害鑒定。包括確認住宅、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等全封閉或半封閉室內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室內空氣污染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的原因,制定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室內空氣污染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二十條 室內空氣污染致人體健康損害鑒定。包括確定人體健康損害(如死亡、疾病、癥狀或體征等)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評估人體健康損害數額等。
第五章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
第二十一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環境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土地利用類型,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土壤(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礦區等土壤)環境基線,確認土壤環境質量(包括土壤肥力)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土壤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土壤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土壤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方案建議,評估土壤環境損害數額,評估修復效果等。
第二十二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地下水功能區,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地下水環境基線,確認地下水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地下水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地下水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地下水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方案建議,評估地下水環境損害數額,評估修復效果等。
第二十三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識別土壤生態系統(含地上和地下部分)功能,確定土壤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認土壤生態系統功能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土壤生態系統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土壤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土壤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土壤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二十四條 土壤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土壤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二十五條 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下水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二十六條 土壤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土壤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二十七條 地下水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地下水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六章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
第二十八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包括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功能,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基線,確認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質量是否受到損害,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修復方案建議,評估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損害數額,評估修復效果等。
第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行為致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功能(如珊瑚礁、海草床、濱海灘涂、鹽沼地、紅樹林等),識別瀕危物種、優勢物種、特有物種、指示物種等,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認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條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海洋養殖植物(包括食用、觀賞、種用等海洋植物)、濱海濕地野生植物、海洋野生植物(包括藻類及種子植物等)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污染與海洋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海洋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海洋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一條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污染致海洋動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海洋養殖動物(包括食用、觀賞、種用等海洋養殖動物)、濱海濕地野生動物(包括水禽、鳥類、兩棲、爬行動物等)、海洋野生動物(包括浮游動物、底棲動物、魚類、哺乳動物等)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近岸海洋、海岸帶和海島環境污染與海洋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海洋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海洋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七章 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
第三十二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植物損害鑒定。包括鑒定藻類、地衣類、苔蘚類、蕨類、裸子、被子等植物及植物制品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年齡、原生地;鑒定外來植物物種及入侵種;確定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濫砍濫伐、毀林、開墾林地、草原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植物物種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三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動物損害鑒定。包括鑒定哺乳綱、鳥綱、兩棲綱、爬行綱、魚類(圓口綱、盾皮魚綱、軟骨魚綱、輻鰭魚綱、棘魚綱、肉鰭魚綱等)、棘皮動物、昆蟲綱、多足綱、軟體動物、珊瑚綱等動物及動物制品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種類、年齡、原生地;鑒定外來動物物種及入侵種,確定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亂捕濫殺、棲息地破壞、外來種入侵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四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微生物損害鑒定。包括確定食用菌、藥用菌及其他真菌類等大型真菌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鑒定微生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毀林、濫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微生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微生物損害生態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微生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五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森林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森林類型與保護級別,確定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定森林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指示性生物、棲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森林盜伐、濫砍濫伐珍稀保護物種、破壞種質資源、森林火災、非法占用、工程建設、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森林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森林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森林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六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草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草原類型與保護級別;確定草原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與基線水平,確定草原生態系統損害(如指示性生物、棲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超載放牧、濫采藥材、毀草開荒、非法占用、工程建設、亂捕濫殺野生動物、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草原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草原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草原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七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濕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濕地類型與保護級別,確定濕地生態系統(河流、湖泊除外)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地表水、指示性生物、棲息地、土壤、地下水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農業圍墾、城市開發、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濕地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濕地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八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荒漠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荒漠性質及類別,確定荒漠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荒漠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土壤、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棲息地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礦產開發、農業開墾、超載放牧、工程建設、珍稀瀕危動植物種盜獵、盜采、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荒漠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荒漠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荒漠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三十九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海洋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海洋類型與保護級別,確定海洋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海洋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海洋生物、漁業資源、珍稀物種、珊瑚礁及成礁生物、礦產資源、棲息地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過度捕撈、圍填海、工程建設、外來種引入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海洋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海洋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十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河流、湖泊類型及保護級別,確定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河流、湖泊、入海河口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徑流水量、水域岸線、水生生物、漁業資源、珍稀物種、棲息地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非法采砂、漁業濫捕超捕、侵占水域岸線、圍湖造田、圍墾河道、水域攔截、工程建設、外來種引入等生態破壞行為與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十一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凍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凍原性質及類別,確定凍原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凍原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土壤、永凍層、冰川、地表水、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棲息地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水資源開發、超載放牧、工程建設、珍稀瀕危動植物盜獵盜采、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凍原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凍原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凍原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十二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農田性質及類別,確定農田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農田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農田種植物、土壤、地下水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非法占用耕地、農區土地破壞、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農田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農田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農田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十三條 生態破壞行為致城市生態系統損害鑒定。包括確定城市生態系統損害評價指標和基線水平,確定城市生態系統損害的時間、類型(如生物、城市景觀、土壤、地下水等損害)、范圍和程度,判定城市綠化用地侵占、植被破壞、外來種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態破壞行為與城市生態系統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城市生態系統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城市生態系統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四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采行為致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損毀及生態功能損害鑒定。包括采礦引發的地貌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及隱患的規模、類型、危害,制定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方案,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確定損毀土地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采礦活動與土地損毀之間的關系,制定土地功能恢復方案,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確定采礦造成含水層水位下降的時間、程度、范圍,井、泉水量減少(疏干)的程度,判定采礦活動與含水層水位下降、井(泉)水量減少的因果關系,制定含水層保護恢復方案,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確定采礦改變地形條件造成山體破損、巖石裸露的時間、范圍和程度,判定采礦活動與山體破損、巖石裸露的因果關系,制定地形地貌重塑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確定礦產資源損失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采礦活動與礦產資源損失的因果關系,制定生態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第八章 其他環境損害鑒定
第四十五條 噪聲損害鑒定。包括識別噪聲源,評估噪聲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噪聲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包括家禽、家畜、水產、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如死亡、減產、疾病等)數量和程度;判定噪聲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四十六條 振動損害鑒定。包括識別振動源,評估振動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振動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振動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振動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四十七條 光損害鑒定。包括識別光污染源,評估光污染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光污染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光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光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四十八條 熱損害鑒定。包括識別熱污染源,評估熱污染強度和影響范圍;確定熱污染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熱污染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熱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四十九條 電磁輻射損害鑒定。包括識別電磁輻射源,評估電磁輻射強度和對環境的影響范圍;確定電磁輻射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電磁輻射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電磁輻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五十條 電離輻射損害鑒定。包括識別電離輻射源,評估電離輻射強度和對環境的影響范圍;確定電離輻射致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的數量和程度;判定電離輻射與野生或養殖動物及人體健康等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電離輻射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
領 域 |
分領域及項目 |
01 |
污染物性質鑒定 |
0101 固體廢物鑒定 |
0102 危險廢物鑒定 |
||
0103 有毒物質(不包括危險廢物)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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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放射性廢物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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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不包括醫療廢物)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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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污染物篩查及理化性質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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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致植物損害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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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有毒物質、放射性廢物致動物損害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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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 |
0201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 |
0202 污染環境行為致水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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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 |
||
0204 地表水和沉積物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 |
||
03 |
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 |
0301 污染環境行為致環境空氣損害鑒定 |
0302 環境空氣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 |
||
0303 環境空氣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 |
||
0304 室內空氣污染損害鑒定 |
||
0305 室內空氣污染致人體健康損害鑒定 |
||
04 |
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 |
0401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環境損害鑒定 |
0402 污染環境行為致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 |
||
0403 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404 土壤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 |
||
0405 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 |
||
0406 土壤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 |
||
0407 地下水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 |
||
05 |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 |
0501 污染環境行為致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 |
0502 污染環境行為致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503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損害鑒定 |
||
0504 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污染致海洋動物損害鑒定 |
||
06 |
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 |
0601 生態破壞行為致植物損害鑒定 |
0602 生態破壞行為致動物損害鑒定 |
||
0603 生態破壞行為致微生物損害鑒定 |
||
0604 生態破壞行為致森林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05 生態破壞行為致草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06 生態破壞行為致濕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07 生態破壞行為致荒漠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08 生態破壞行為致海洋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09 生態破壞行為致河流、湖泊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10 生態破壞行為致凍原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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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生態破壞行為致農田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12 生態破壞行為致城市生態系統損害鑒定 |
||
0613 礦產資源開采行為致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損毀及生態功能損害鑒定 |
||
07 |
其他環境損害鑒定 |
0701 噪聲損害鑒定 |
0702 振動損害鑒定 |
||
0703 光損害鑒定 |
||
0704 熱損害鑒定 |
||
0705 電磁輻射損害鑒定 |
||
0706 電離輻射損害鑒定 |